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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假货币
                  知识专栏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券别调剂与现金收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对于券别调剂需要不合理的,金融机构有责任进行劝阻、制止和正面宣传。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行业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8月29日发布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JR/T 0153-2022)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是指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变色变形,图案模煳,尺寸、重量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流通的人民币纸币。具体分为十二种类型:脏污、污渍、脱墨、缺失、粘贴、撕裂、拼接、变形、涂写、皱折、绵软、碳化。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工作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对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应携带相关证件、证明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半额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半额兑换。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构。

                  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金融机构应当面在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码的“全额”或“半额”章(红色)办理兑换;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密封袋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持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持有人。

                   

                  货币真伪鉴定与假币收缴

                  货币真伪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如果发现是假币,按规定予以没收,不得退还给持有人。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鉴定的服务。如果发现是假币,按规定予以收缴,不得退还给持有人。

                   

                  假币收缴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伪造、变造的货币)时,按如下程序收缴:

                  ·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相互复核,收缴的操作过程(如盖戳、封装等)必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进行。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反两面规定部位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蓝色);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向持有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上应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应在收缴凭证上注明。

                  ·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一是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书面申请鉴定。二是持有人如对收缴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收缴的假币再交与持有人。持有人询问假币特征,要求查看的,要耐心解释假币特征,同时可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以防止假币重新流入社会。

                   

                  请客户在办理业务时予以监督与配合,发现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请向我行举报。举报电话:956055(江西银行)